海关83号与116号公告合并深度解读
一文读懂海关监管新规:从“防火墙”蓝图到落地施工
核心变革: 如果说83号公告是为“四类措施商品”构建一道宏伟的“政策防火墙”,那么116号公告就是确保这道墙能滴水不漏的“施工图纸”和“操作手册”。两者结合,标志着一个全新的、技术锁定的严管时代正式来临。
政策目标:堵死漏洞,让监管从“人防”走向“技防”
本次新规的根本目标是彻底堵住企业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规避国家关税配额、贸易救济及加征关税等重要贸易管制措施的潜在漏洞。过去依赖于原则和人工审核的管理模式,现在升级为由海关系统自动识别、自动锁定的“数字隔离”模式,确保贸易政策能够精准、有效地作用于目标商品。
可以理解为:过去敏感商品和普通货物混在同一个“大池子”(普通账册)里,监管存在难度。现在,政策不仅要求为这些商品单独建一个“隔离池”(专用手账册),更通过116号公告为这个池子的进水口、出水口和内部管道都安装了智能阀门和传感器。

哪些商品和企业受影响?
一、受管制的“四类措施商品”
公告明确了必须纳入“专用手(账)册”严格管理的商品范围,主要包括:
关税配额管理商品: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等。 贸易救济措施商品:
涉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商品。 中止关税减让/加征关税商品:
因特定贸易争端而被加征关税的商品。
二、受影响的企业和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如综合保税区)。 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如保税物流中心)。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

关键管理措施深度解析:规则如何落地
1. 专用手(账)册:给敏感商品打上“数字烙印”
这是新规的基石。116号公告将其从一个概念,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系统指令。
挂上“特殊监管”牌:
开设专用手(账)册时,表头的“重点标识”栏目必须填“1”。这是激活所有后续严格监管逻辑的“总开关”。 签发“数字出身证”:
手(账)册内的每一批保税料件,都必须根据其来源,在“来源标识”栏目填报指定代码。这相当于为料件签发了“出身证明”,直接决定了它未来的“命运”,特别是: 代码“1”(境外重点料件):血统最敏感的“四类措施商品”原料,监管等级最高。 代码“4”(专账成品转入料件):同样来自专用账册,被视为高风险。 杜绝“模糊混同”:
专用手(账)册下,所有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为必填项,且不同原产国的商品严禁合并申报。此举确保了海关可以按原产地精准追溯。

2. 保税流转:严格的“单向门”与“圈内循环”
83号公告确立了“禁止降级流转”的原则,116号公告则给出了具体的“交通规则”。
“降级”之路被封死:
专用手(账)册内的商品(无论料件还是成品)绝对不能保税流转到普通手(账)册。这是防止敏感商品“洗白”的关键技术锁定。 “同级”流转受限:
专用手(账)册之间的商品可以流转,但流转后的成品将面临更严的管制(如下文内销限制)。

3. 内销管理:确保关税措施完全执行的核心
这是政策调整的重中之重,116号公告将原则细化为必须执行的申报动作。
成品内销(已流转):一律禁止!
经专用账册间保税流转的成品,不得内销,只能复运出境。此举彻底切断了通过复杂流转链条规避内销税负的路径。 成品内销(未流转):
在单一企业内加工完成的成品可以内销,但征税时必须追溯其使用的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并对这些料件执行“四类措施”。企业需根据自身类型,申报“选择性征收关税”等特定核注清单。 边角料、残次品:不得内销!
这条规定被116号公告进一步精准化:由来源标识为“1”和“4”的高风险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一律不得内销,只能复运出境或销毁。企业必须做好物理或账册上的分开管理,否则全部不得内销。

4. 其他关键限制:堵死所有“后门”
禁止区内委托加工:
专用手(账)册不得用于开展区内企业间的委托加工,防止政策套利。 取消选择性征税优惠:
若进口料件非“四类商品”,但加工成品属于“四类商品”,则必须使用普通手(账)册,且内销时不得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即不能选择按料件征税),必须按成品状态征税。 简单加工禁止“改头换面”:
在保税物流场所内对“四类措施商品”进行简单加工,不得改变其商品编码或原产地。

企业如何应对与准备?
面对已实施的新规,相关企业应立即行动:
全面梳理业务与数据:
立即排查业务是否涉及“四类措施商品”,并为每一种料件准备好准确的“来源标识”和“原产国”数据。 调整系统与流程:
确保ERP及报关系统已更新,支持“重点标识”、“来源标识”等新栏目的填报。改造仓储和生产流程,实现对高风险边角料的有效分离管理。 审视供应链布局:
重新评估涉及多环节保税流转后计划内销的业务模式,必须调整为出口或寻找其他合规路径。 加强合规培训:
组织关务、财务、生产等部门学习新规细节,确保全员理解并执行,避免因申报错误引发合规风险。 关注政策动态与海关沟通:
与主管海关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指导意见,并关注未来可能新增的“四类措施商品”清单。

过渡期提醒: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公告明确了“不溯及既往”原则。在2025年6月10日实施前已进入普通账册的“四类商品”,仍可按原规定在原手(账)册中执行完毕。
对于食糖和加征关税商品,企业也可以选择将其转入新的专用手(账)册,但需注意:应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的方式办理,不能采用“余料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