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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口"氦"不好出:临时管制下报关合规怎么安排?

发布时间:2026-08-24 11:06:18      云路网络科技

近期,氦气出口企业频繁遭遇订单暂停、合同无法履约的困境。2026年7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第29号公告,对氦气(海关商品编号:2804290010)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无缓冲期、无例外条款,此举标志着氦气从原"出口许可证管理"直接跃升至"临时禁止出口",企业须立即停止相关出口安排。厘清政策升级的规则逻辑与合规边界,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应对合同善后的关键。


一、临时禁止出口的政策定位与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为《对外贸易法》而非出口管制法:本次禁出公告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发布,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等情形下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并非将氦气正式列入出口管制清单,而是一种行政命令式的应急手段。

☑️ 管制层级实现跨级跃升:氦气此前已列入2026年第7号公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处于"许可证管理"状态。本次直接升级为"临时禁止出口",从"符合条件即可获批"变为"原则上不予批准",从源头切断出口通道。

☑️ 临时性与动态调整预期:公告明确为"临时禁止出口",后续可能重新降级为许可证管理、设定出口配额、甚至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企业须密切跟踪后续公告。



二、氦气商品归类与申报规范要点


☑️ 商品编号区分氦气归入税则号列2804.2900项下,对应海关商品编号2804290010,其他稀有气体(如氖、氙等)分别对应2804290020、2804290030,企业须按实际气体准确选择子目编号。

☑️ 申报要素规范依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6年版),品目28.04稀有气体的申报要素包括成分含量和CAS号,须如实填报氦气纯度百分比及CAS号7440-59-7。

☑️ 钢瓶归类的区分处理可重复充装的钢瓶应单独归入税则号列7311.0090,不应与氦气合并归类;不重复使用的钢瓶包装容器则与所装氦气一并归入2804.2900项下。曾有企业因将装有氦气的可重复使用钢瓶合并申报而被海关认定申报不实并处罚款。



三、已签合同的处理与合规风险防范


☑️在途合同立即暂停:公告自公布之日立即执行,无宽限期。已取得出口许可证但尚未实际出口的氦气须立即暂停发运。因公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需评估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性,及时与买方沟通协商。

☑️ 违规出口的法律后果严重: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资格。明知违规仍提供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经营者,同样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报关单规范填报要求:出口经营者报关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属于的应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的应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海关对填报信息存有疑议的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四、进口端合规与供应链风险提示

展品处置不当将直接产生税款及滞纳金负担,企业需建立闭环管理:

☑️ 进口依赖度高且供应收紧:2025年中国氦气产量463万立方米,进口约4661万立方米,进口依赖度约84%;卡塔尔和俄罗斯合计占进口总量98.6%,两大来源同步收紧导致国内缺口超六成。

☑️ 进口环节监管要求:氦气属于第2.2类不燃气体危险货物,进口时须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等危险化学品资料,以及气体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定期检验报告。

☑️ 关注后续政策调整窗口:企业应建立出口管制动态跟踪机制,密切关注商务部、海关总署后续关于氦气管制等级调整的公告,提前做好许可证申领准备或供应链替代方案。

氦气临时禁止出口是一项具有资源安全属性的应急管制措施,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出口操作,全面排查在途合同与申报合规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后续政策调整动态。对于进口端,应加强供应链风险预警,确保危险货物申报与包装检验资料齐备,以应对持续收紧的供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