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人机关税新政落地:进口最高加征100%,出口管制同步放宽
美国白宫发布总统行政命令,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对进口无人机系统及组件征收10%–100%从价关税,新措施将于美东时间9月3日00:01正式生效。同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无人机出口管制放宽规则同步生效。

政策概览:进口封堵 + 出口松绑
8月13日,美国同步推进两项措施,形成"一进一出"的政策组合:
进口端:232条款关税
特朗普签署《调整美国无人机系统及组件进口限制》行政命令,依据第232条对进口无人机及零部件征收10%–100%从价关税。商务部调查认定,美国商业无人机高度依赖外国供应的电机、电子调速器、锂离子电池和对接站,进口渗透率过高。
出口端:BIS管制放宽
BIS修改EAR第740/744/774部分,删除9A012阵风耐受参数,将续航分界从"30分钟/1小时"上调至3小时。续航不足3小时且未触发其他高性能条件的商业无人机,不再因国家安全(NS)理由需要出口许可。
政策背景时间线:美国对无人机的“进口封锁+出口扩张"双轨战略已持续推进——2025年6月“Unleashing American Drone Dominance"行政令、2025年12月FCC将外国产无人机列入Covered List、2026年1月BIS初步放宽、2026年8月关税正式落地。
关税四档结构拆解
关税按产品类别和原产国分为四档,核心差异在于产品敏感程度和是否获得盟友认证:
税率 | 适用对象 | 生效时间 |
|---|---|---|
100% | 武器级特征无人机(>25kg+热成像)、无人机对接站 | 9月3日 |
25% | 附件II列明的无人机及组件 | 9月3日 |
15% | 盟友认证产品(需证明关键部件产自美国+指定盟友) | 9月3日 |
10% | 部分盟友优惠税率(同上认证要求) | 9月3日 |
100%税率的判定标准:最大起飞重量 > 25kg 且搭载热成像设备。此类无人机被认为更易用于武器相关用途或复杂监视。无人机对接站因可控制部署在关键基础设施周边的自主无人机系统,同样纳入最高税率档。15%/10% 优惠税率非自动适用:进口商须证明“实质上全部关键部件和技术"产自美国、日本、韩国、瑞士、列支敦士登、欧盟成员国或英国。商务部将建立认证流程,未经认证不享受优惠税率。
需重点关注的配套条款
Blue UAS名单豁免
9月2日前已在Blue UAS Cleared List、Blue UAS Framework或FCC Conditional Approval List上的企业,关税缓征180天(至2027年2月9日)。Skydio、Red Cat、Quantum Systems、AIRO等已入列。这是外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有限通道。
Onshoring计划:在美建厂换关税豁免
向商务部提交在美建厂计划(须在2029年1月20日前动工),获批后建设期内可免关税进口产品和生产设备。但关税豁免与“美国制造"深度绑定——如存在欺诈或故意误导,关税可追溯追缴。
滚动新增授权
公告授权商务部长:一旦认定某无人机部件进口损害国家安全目标,可随时将其纳入征税范围,联邦公报公示即生效。商务部长还有权复审、修改、撤销已纳入的部件。企业需持续监控联邦公报更新。
制造退税限制
仅产自“贸易协定伙伴"(英、欧、瑞、列、日、韩、墨、加)且85%以上含量来自这些伙伴的商品,方可申请制造退税。"进口—加工—再出口"的绕关税路径被明确封堵。
出口端:BIS放宽了什么、保留了什么
放宽部分
续航 < 3小时、未触发其他高性能条件的9A012.a.1无人机——不再因NS需许可;
相关9D001、9D002、9D004软件和9E001技术——同步取消NS管制。
保留部分
航程 ≥ 300公里仍受MT1导弹技术管制;
9A012整体保留AT1反恐管制;
军事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含中国等)管制原封不动。
BIS的放宽逻辑:原管制门槛对应的技术已在全球商业市场普遍可获取,继续广泛设限只会增加美国企业负担,使外国客户转向管制更少的竞争对手。
企业关注要点(分三类主体)
类型一:向美国出口无人机的企业
1、判断产品税率档位
对照附件I(100%)、附件II(25%)、附件III(零部件),识别>25kg、热成像仪、对接站等高危信号。
2、不依赖“盟友转口"路径
10%–15%优惠税率要求关键部件和技术实质全部产自美国+指定盟友,且需经认证流程,转口套利空间极为有限。
3、审慎评估在美建厂方案
注意2029年1月20日动工硬约束;onshoring计划是长期持续义务,欺诈可追溯追缴关税。
4、建立滚动监控机制
持续跟踪联邦公报,关注新增征税部件清单,保持供应链预案灵活性。
5、保税区规划
进区商品按“特许外国地位"处理,但进入美国消费环节仍需照章缴税。
类型二:向海外出口的美国/盟友无人机企业
核查放宽范围:续航 < 3小时、无其他高性能条件的9A012.a.1产品,不再因NS需许可;
逐笔筛查保留项:航程 ≥ 300km、军事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管制继续有效;
软件与技术同步确认:9D001/9D002/9D004软件、9E001技术虽放宽,但须确认不涉及军事用途。
类型三:涉美业务的无人机产业链企业
“生产地原则"是核心:决定受限与否的是“在哪生产"而非“谁生产"。Buy American要求65%国产含量;
Conditional Approval门槛极高:FOCI式审查(5%实益股东穿透、按生产国BOM、onshoring季度报告);
玩具无人机豁免窗口:符合≤150g、视距100m、无摄像头、飞行≤10分钟。
* 注意:附件请参考美国白宫公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公开文件
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经营决策依据,请各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审慎研判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