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 国非洲零关税红利!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第54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政策旨在为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期间实施的特定关税优惠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适用于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符合办法其他规定,即可认定原产资格: 认定类型 核心要求 1. 完全获得生产 在非洲建交国完全获得/生产(含动植物、天然资源、废旧料等11类情形) 2. 全原产材料生产 全程使用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3. 非原产材料生产 ①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满足税则归类改变; ▶️ 材料互认:中国原产材料、已签自贸协定的非洲建交国原产材料,视为生产国原产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 = (货物FOB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 货物FOB价格 × 100% ☑️ 非原产材料价格:按《WTO估价协定》核定,不含生产原产材料所用非原产材料价格 ☑️ 税则归类改变货物:不合格非原产材料总价≤货物FOB价格10%,仍认定为原产货物 单证类型 合规要求及有效期 原产地证书 • 签发节点:装运前或装运时(特殊情况可于装运起1年内补发,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辅助单证 商业发票、全程运输单证。 遗失处理 可申请经认证的正本副本,须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补充申报 申报进口时未提交证书的,可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提供税款担保并进行补充申报。 原产货物须从上述非洲国家直接运输至中国。若途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方可保留原产资格: ☑️ 仅因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途经; ☑️ 除装卸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未进行其他加工; ☑️ 始终处于过境地海关监管之下; ☑️ 若在过境地进行临时储存,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需提交当地海关证明文件)。 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仅经过微小加工(如:简单的分装、洗涤、上漆、去壳、包装更换、简单混合等)的产品不能获得原产资格。此外,具有以下情形的将无法享受特惠税率: ☑️ 在办结海关手续后才申请适用特惠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 规避政策规定故意拆分申报进口货物以图免交原产地证书的。 ☑️ 原产地证书不合规、所列货物与实际不符,或海关发起核查后6个月内未获足以确定原产资格反馈的。 ☑️ 企业需妥善保存相关原产资格证明文件记录,保存期限为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一、 政策实施概览

二、 适用国家范围(20国)

三、 货物原产资格认定
② 无特定规则的,区域价值成分≥40%四、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规则
五、 原产地证书与通关单证要求
• 有效期: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 语言:全英文填制。
• 豁免: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可免提交纸质证书。六、 物流与直接运输规则
七、 注意事项与不适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