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境、修理物品等特殊监管方式,是否允许合单申报,存在哪些额外约束条件
1.暂时进出境货物、修理物品等特殊监管方式允许合单申报,但仅限同一备案编号、同一监管周期、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进出境路线的货物,严禁合并不同备案、不同监管方式的货物。
2.合单后的商品项顺序必须与备案清单项号逐项对应,不得随意打乱、合并或拆分原有备案结构,确保复运进出境时可逐项核销,保证海关监管链条完整闭合。
3.修理物品合单不得混入一般贸易等其他类型货物,合单申报不改变原监管期限、担保要求与核销规则,企业需留存合单说明、对应关系表等资料,供海关后续核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