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2 号公告梳理(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公告自 2026年1月15日 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业务的规范化与便利化,海关总署于2026年1月5日发布第2号公告。本次公告对车辆资质管理、单一窗口填报规范及特殊贸易方式的操作要求进行了优化。
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需持有效《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下称《车辆批准证明书》),但以下两类特定情形除外: ✅ 装载符合《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标准集装箱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 ✅ 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 ⚠️ 关于证书有效期的重要说明: 若运输行程开始于《车辆批准证明书》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或之前),该证书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直至运输结束。 (此举解决了长途运输中途证书过期的合规风险) 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根据办理手续的地点及货物类型,选择正确的申报模块及填报方式: • 航次号:填 TIR单证号 (注: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页面获取) • 备注栏:填 TIR-TIR单证号 (示例:TIR-AX00000001) 针对跨境电商货物,依据监管方式及启运地的不同,区分如下申报流程: 1. 清单模式出口 �� 内陆启运:在“跨境电商出口”模块申报。 提运单“运输工具名称” ➔ 填写 TIR运输申请单号 提运单“备注” ➔ 填写 TIR内陆启运 ⚓ 口岸启运:按现行要求填报。 2. 报关单模式出口(9710/9810) 参照上述“内陆启运/抵运”的一般贸易规定进行填报(使用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 TIR运输车辆到达海关监管区后,持证人应向海关交验以下单证: �� TIR证 �� 《车辆批准证明书》(属于豁免情形的车辆除外) �� 国际公路运输企业 便利点:明确了车辆证书有效期的“延展性”,避免因路途延误导致证书过期而无法通关;豁免了特定集装箱车辆的证书要求,降低合规成本。 �� 内陆进出口企业 便利点:规范了跨境电商商品通过TIR渠道在内陆启运的申报路径,打通了“内陆集货+TIR直发”的出口通道,提升物流时效。 �� 跨境电商企业 便利点:通过细化内陆报关单申报规则,进一步支持“门到门”运输,企业可在内陆直接完成TIR报关,减少口岸操作环节。 ⚠️ 注意:原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一、车辆资质管理优化
二、单一窗口申报操作指引
口岸进出境(一般贸易) 内陆启运/抵运(一般贸易) 三、跨境电商(CBEC)TIR运输申报
四、现场验核材料
五、政策带来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