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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2 号公告梳理(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6 14:15:06      云路网络科技

⏰ 公告自 2026年1月15日 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业务的规范化与便利化,海关总署于2026年1月5日发布第2号公告。本次公告对车辆资质管理、单一窗口填报规范及特殊贸易方式的操作要求进行了优化。

一、车辆资质管理优化

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需持有效《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下称《车辆批准证明书》),但以下两类特定情形除外:

✅ 装载符合《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标准集装箱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

✅ 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

⚠️ 关于证书有效期的重要说明:

若运输行程开始于《车辆批准证明书》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或之前),该证书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直至运输结束。

(此举解决了长途运输中途证书过期的合规风险)

二、单一窗口申报操作指引

  • 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根据办理手续的地点及货物类型,选择正确的申报模块及填报方式: 

业务场景
申报模块
关键字段填报规范
口岸进出境(一般贸易)
进口/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
按常规报关单要求填报。
内陆启运/抵运(一般贸易)
进口/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
• 运输工具名称:填 TIR运输申请单号

• 航次号:填 TIR单证号

(注: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页面获取)

保税货物(特殊监管区域)
进境/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
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核放单时:

• 备注栏:填 TIR-TIR单证号

(示例:TIR-AX00000001)


三、跨境电商(CBEC)TIR运输申报

针对跨境电商货物,依据监管方式及启运地的不同,区分如下申报流程:

  •  1. 清单模式出口 

    �� 内陆启运:在“跨境电商出口”模块申报。

    提运单“运输工具名称” ➔ 填写 TIR运输申请单号

    提运单“备注” ➔ 填写 TIR内陆启运

    ⚓ 口岸启运:按现行要求填报。

  •  2. 报关单模式出口(9710/9810) 

    参照上述“内陆启运/抵运”的一般贸易规定进行填报(使用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

四、现场验核材料

TIR运输车辆到达海关监管区后,持证人应向海关交验以下单证:

  • �� TIR证

  • �� 《车辆批准证明书》(属于豁免情形的车辆除外)

五、政策带来的便利

�� 国际公路运输企业

便利点:明确了车辆证书有效期的“延展性”,避免因路途延误导致证书过期而无法通关;豁免了特定集装箱车辆的证书要求,降低合规成本。


�� 内陆进出口企业

便利点:规范了跨境电商商品通过TIR渠道在内陆启运的申报路径,打通了“内陆集货+TIR直发”的出口通道,提升物流时效。


�� 跨境电商企业

便利点:通过细化内陆报关单申报规则,进一步支持“门到门”运输,企业可在内陆直接完成TIR报关,减少口岸操作环节。



⚠️ 注意:原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