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如何区分医用与非医用口罩 2020-05-12

近期,国外新冠肺炎持续爆发,对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求大增,由于各国标准不同,我国出口非医用口罩误作医用的情况时有发生。3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药监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出口医用口罩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那么,究竟如何快速地区分医用与非医用口罩呢?请跟发布君一起来了解。

解读 | 海关对19个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2020-05-12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4月10日起对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解读 | 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如此延期 2020-05-12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已经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 2020-05-12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和《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相关防疫物资出口通关流程如下:

深圳海关医疗物资出口通关问答集 2020-04-20

深圳海关医疗物资出口通关问答集(第一版)【政策解读篇】一、国家对出口医疗物资的最新管理要求是什么?答: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的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的要求(以下简称“53号公告”),4月10日起需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