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欧盟猪肉及副产品反倾销政策解读
核心政策信息
实施时间:2025年12月17日起
实施期限:5年
产品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措施性质:征收反倾销税
一、调查时间线
2024年6月17日: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5年9月5日:初裁公告发布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5年9月10日-12月16日:保证金征收期 进口经营者需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按最终裁定转为反倾销税 2025年12月17日:反倾销税正式实施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
鲜、冷、冻猪肉:包括各种部位的鲜肉、冷藏肉和冷冻肉 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猪的食用内脏等副产品 加工猪肉产品: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肥猪肉、猪脂肪 猪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产品 税则号归类 主要税则号包括: 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 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 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 特殊说明: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反倾销税征收细则
计算方法 计征方式: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 =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增值税计算: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 税率说明 各欧盟公司的具体反倾销税税率已在商务部公告附件2中列明。本解读不包含具体税率信息,需查阅官方附件获取详细税率数据。
四、 追溯征收规定
2025年9月10日 追溯征收起始日 2025年9月10日 - 12月16日 保证金征收期 2025年12月17日 正式征税日 保证金处理: 超额保证金及多征增值税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追溯征收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
五、四大合法维权路径
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行政复议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率说明 各欧盟公司的具体反倾销税税率已在商务部公告附件2中列明。本解读不包含具体税率信息,需查阅官方附件获取详细税率数据。
免责声明: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政策执行以官方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