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跨境电商“无票免征”政策核心要点
一、政策基本说明
“无票免征”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简称“综试区”)内,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两项核心内容,深圳作为综试区适用该政策。
二、核心税收优惠要点
▶ 增值税&消费税: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符合条件可免缴 以往无有效进货凭证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实施后,满足注册、申报等条件,即可直接免缴这两项税种(政策依据:财税〔2018〕103号)。 ▶ 企业所得税:按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常规需按利润25%缴税,政策实施后,企业只需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按“出口收入×4%”计算应税所得额(例:1000万出口收入,应税所得额为40万),再按对应税率缴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 企业需在深圳综试区注册,并在本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含日期、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额外要求: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已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2018年10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 ☑️ 2018.10.01: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执行 依据财税〔2018〕103号,深圳作为综试区同步执行,具体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2020.01.01:企业所得税4%核定征收政策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无明确截止日期(原执行期暂至2024.12.31已延续),仅适用于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 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综试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深圳已纳入)三、税负对比(2018年前常规政策 vs 无票免征政策)

四、适用条件
五、政策实施时间
六、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