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出口买单”:17号公告以穿透式监管,夯实出口税收责任链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7号公告,特别是其第七条规定,预示着对出口业务税收监管思路的一次重要调整。该条款旨在完善代理出口业务的税收责任链条,对长期存在的“买单出口”等不规范操作模式将产生显著影响。
政策背后的监管思路:明确“二选一”的税收责任
公告第七条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代理出口企业(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服等)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若未能准确报送,税务机关将视代理方为自营出口,由其按出口全额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这里的关键在于两个定义:
实际委托出口方”:
“承担相应企业所得税”:

政策背后的监管思路:明确“二选一”的税收责任
以往,“买单出口”模式的一个特点是税收责任不够清晰。实际的生产销售方未直接出现在报关单和税务申报中,可能导致其出口销售收入未被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范围。
17号公告的目的在于改变这一局面,它为代理企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二选一”申报路径:
路径一(合规路径):
路径二(违规后果):

这种设计,是一个责任分配机制的体现。它并非禁止代理出口,而是要求每一笔出口业务都必须有一个明确承担企业所得税责任的主体。要么是真实的货主,要么是代理方。这使得依赖于隐藏真实卖方的“买单出口”模式,其操作难度和风险都将大幅增加。
对于寻求合规转型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新规也指明了方向。除了自行申请进出口权外,选择专业服务商成为一种有效的合规路径。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FTCS)便是一个关键选项。这要求企业选择一家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综服企业(如拥有AEO认证),并签订正规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信息报送的责任。合作的核心在于,企业必须向综服平台提供真实的委托方及货物信息。这种模式特别适合中小微企业或希望剥离繁琐出口流程的企业,因为它能以较低的管理成本获得专业的合规保障。当然,前提是必须审慎选择合作平台,确保其合规操作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17号公告的主要逻辑在于,通过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实现税收责任的清晰化和穿透式监管,从而引导所有出口业务走向规范化,大幅压缩“买单出口”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