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小含量规则调整,不同自贸协定的容差比例存在哪些差异
1. 多数主流协定执行 10% 通用标准,RCEP、中国 - 东盟、中国 - 韩国、中国 - 澳大利亚等多数自贸协定,微小含量容差比例为 10%,即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或重量占比不超过 10%,仍可认定货物原产,适用于绝大多数工业制成品。
2. 部分协定与品类设置更严标准,中国 - 新西兰、中国 - 智利等协定,部分品类微小含量比例收紧为 5%;纺织服装类产品在多数协定中设置专门的纤维容差比例,普遍低于工业品标准,部分协定仅允许 3% 以内的非原产纤维。
3. 计算口径存在细节差异,部分协定按离岸价格(FOB)计算非原产材料价值占比,部分按出厂价格计算;部分协定重量、价值标准二选一适用,部分需同时满足两项标准,企业需对应具体协定的口径核算,避免口径不符导致享惠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