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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供应链一起算账:RCEP 累积规则让汽配企业更容易拿到原产地证优惠

发布时间:2026-09-10 15:06:50      云路网络科技

国内不少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出口日本、韩国过程中常会遇到现实难题。由于零部件原材料来自多个国家采购,核算得出的区域价值成分不足 40%,无法办理 RCEP 原产地证书,货物只能按照最惠国税率缴纳关税,增加企业出口成本。中日、日韩正是借助 RCEP 建立起自贸合作关系,合理运用协定中的累积规则,能够有效化解这一实际业务难题。

一、规则拆解:累积规则把中日韩供应链算成"一本账"

理解累积规则的核心,是把它看作区域内的"合并计算"机制:

1.累积规则指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使用的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实质上降低了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

2.《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

3.RCEP将累积范围扩大至全部15个成员国,缔约方越多、累积范围越广;中日、日韩之间首次建立自贸关系,企业可借助累积规则灵活使用日韩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和中间产品,融合产业链。

4.举例而言,澳大利亚原产的贱金属制品在我国加工成机电产品出口韩国,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属非原产材料,成品可能无法享惠;而在RCEP项下被视为原产材料,最终产品可获得原产资格并享受优惠税率。

二、算账示范:累积规则如何把40%的门槛"算够"

通过具体算例可以直观看到累积规则的价值:

1.中国某企业生产塑料线条出口缅甸,PSR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日本原产的聚氯乙烯等材料依累积规则视为中国原产材料后,区域价值成分由不满足40%提升至88.52%,货物获得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RVC ACU"。

2.中国某企业生产手扶拖拉机出口缅甸,泰国、日本原产的塑胶配件、五金配件依累积规则计入原产材料价值,德国原产的变速箱总成计为非原产材料,区域价值成分达86.63%,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

3.新西兰原产三文鱼在中国加工成切身出口日本,应用累积规则将新西兰原产三文鱼视为原产材料,满足"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原产地标准申报"PE ACU"。

4.适用累积规则时还须结合原产国判定:使用累积规则前需先确认产品是否被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列入清单的货物其他成员方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

三、 实操应对:把供应链"账本"建到原产地合规层面

汽配企业用好累积规则,需在三个层面落实:

1.供应链层面: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缔约国扩展原料和零部件采购渠道,进行采购成本控制分析,提升采购灵活性;调整区域内生产分工以调整最终产品原产国,享受最优惠协定税率。

2.成本核算层面:区域价值成分可用扣减公式(FOB价减非原产材料价除以FOB价)或累加公式(原产材料价加人工、费用、利润等除以FOB价)计算,二选一即可;各项成本应按生产成员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记录保存。

3.证书申领层面: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且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的,应在原产地标准基础上增加填写"ACU",如"RVC ACU""PE ACU"等,并按办法规定确定原产国(地区)填入证书。

4.运输合规层面:原产货物须满足直接运输规则,未途经其他国家,或途经时仅进行装卸、储存等必要操作且处于相关海关监管之下,否则丧失原产资格。

RCEP累积规则的本质是让中日韩乃至15个成员方的供应链价值"一起算账":区域内原产材料可合并计入原产成分,显著降低原产资格门槛。汽配企业应系统梳理物料来源,按公认会计准则留存成本资料,选择合适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式,并在证书上正确申报"ACU"标识,方能稳定享受RCEP协定税率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