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无人机注意:总署78号公告核心填报要求(6月3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9日发布第78号公告,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公告明确了货物范围、填报要求及施行日期,旨在落实《出口管制法》《海关法》及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要求,相关企业需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要求。
☑️ 无人驾驶航空器 ☑️ 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出口经营者需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在常规填制规范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补充填报: 申报单据类型 物项识别填报 禁限管制要素填报 其他要求 报关单 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属于的需列明两用物项编码 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 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据 C类快件报关单 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规格型号栏“其他”中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 随附单据可纸质或光盘提交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 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规格型号栏“其他”中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备注栏填报境外收货人全称;生产销售单位栏填报境内厂家或销售单位,不得填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 根据关税细则规定,以下税则号将适用相对较低的232关税率。按产品用途分类如下: ☑️ 申报信息应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保持一致。 ☑️ 申报信息应与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 ☑️ 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根据关税细则,不同原产国和产品类型对应不同的附加税率。以下为各税则号的税率档次、适用条件及涉及税则数量一览: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货物,按相关规定申报。 ☑️ 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上述区域的货物,按相关规定申报。 ⚠️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 本通报基于海关总署公开公告整理。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细则,必要时可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合规评估。一、货物适用范围
二、填报核心要求
三、信息一致性要求
四、特殊区域申报规则
五、施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