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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无人机注意:总署78号公告核心填报要求(6月3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6-10 10:55:20      云路网络科技

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9日发布第78号公告,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公告明确了货物范围、填报要求及施行日期,旨在落实《出口管制法》《海关法》及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要求,相关企业需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要求。

一、货物适用范围

☑️ 无人驾驶航空器

☑️ 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二、填报核心要求

出口经营者需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在常规填制规范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补充填报:

申报单据类型

物项识别填报

禁限管制要素填报

其他要求

报关单

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属于的需列明两用物项编码

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

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据

C类快件报关单

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规格型号栏“其他”中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

随附单据可纸质或光盘提交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

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规格型号栏“其他”中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备注栏填报境外收货人全称;生产销售单位栏填报境内厂家或销售单位,不得填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


三、信息一致性要求

根据关税细则规定,以下税则号将适用相对较低的232关税率。按产品用途分类如下:

☑️ 申报信息应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保持一致。

☑️ 申报信息应与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

☑️ 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四、特殊区域申报规则

根据关税细则,不同原产国和产品类型对应不同的附加税率。以下为各税则号的税率档次、适用条件及涉及税则数量一览: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货物,按相关规定申报。

☑️ 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上述区域的货物,按相关规定申报。

五、施行时间

⚠️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 本通报基于海关总署公开公告整理。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细则,必要时可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合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