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执行!2026年进出口商品抽查范围公布,这些品类要注意
海关总署于2026年5月8日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57号),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该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
一、抽查检验商品范围
本次抽查对象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具体范围如下:
| 进口商品 | |
| 出口商品 |
二、抽查检验依据与重点
本次抽查检验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请关注以下方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修正)
☑️ 抽查重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 合格评定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三、抽查检验实施方式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实施:
| 管理职责 | |
| 计划制定 | |
| 现场实施 | |
| 抽样地点 | |
| 样品提供 | |
| 检测要求 |
四、不合格商品处置方式
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进口商品:
☑️ 需要对外索赔的,收用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检验出证
☑️ 必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退货或销毁
出口商品:
☑️ 必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口
☑️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企业义务与权利
企业义务:
☑️ 应当配合抽查检验,不得阻挠,否则产品视为不合格并公开曝光
☑️ 被抽查单位需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邮寄或送达被封样品
☑️ 销售商应及时通知供货商向海关说明被抽查进口商品的技术规格、供销情况等
企业权利:
☑️ 海关实施抽查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海关年度专项预算
☑️ 海关人员对抽查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企业对抽查结论有异议的,可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 海关不得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
⚠️ 注意:
被抽查单位需妥善保管抽查证明
海关总署可根据抽查检验结果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风险预警、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