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新规落地,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5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依据《海关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替代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旨在完善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体系,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监管要求 具体内容 准入前提 必须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海关自动电子比对验核 检验标准 优先执行我国强制性标准,无标准则参照海关总署指定国外标准 检验地点 原则上在申报目的地实施检验,标签验核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追溯要求 进口商记录保存≥产品保质期后1年;保质期不足1年的,保存≥2年 样品豁免 注册/备案样品、研发用样品,数量合理的免予检验 监管要求 具体内容 标准遵循 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合同约定,无要求则按海关总署指定标准 检验地点 原则上在生产地实施检验,生产企业需建立有效质量管理体系 合格处置 检验合格准予出口,进口国要求证书的,海关出具官方检验证书 特殊豁免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进口时免予我国标准检验 海关构建「抽查检验+风险监测+信用管理」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 非法定检验化妆品:实施抽查检验 ☑️ 安全管控:常态化开展风险监测,发布风险预警、暂停进口等处置措施 ☑️ 企业管理: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 复验规定:微生物超标、产品过期等情形,不予受理复验 品类 监管要求 普通香皂 不适用本办法;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的,按化妆品监管 牙膏 参照本办法执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化妆品半成品 参照管理;进口环节免注册/备案+免标签验核 样品/试用装 合理数量范围内,免予检验,需提交承诺书 ⚠️ 核心法律责任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拒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海关将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合规核心要点 提前完成化妆品注册/备案,确保电子数据可比对 建立完整追溯体系,严格遵守记录保存期限 不合格产品主动配合海关处置,避免行政处罚 2026年12月1日前完成内部流程调整,适配新监管要求 ⚠️ 提醒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原质检总局令第143号同时废止。请各化妆品进出口企业严格遵照新规执行,确保合规经营。一、进口化妆品监管要求
二、出口化妆品监管要求
三、数字化与配套服务
四、特殊品类管理规定
五、法律责任与合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