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1月27号启动
海关总署决定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新政通过优化监管流程、简化数据传输及放宽部分作业限制,旨在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
实施时间:2026年1月27日
载运方式: 为集装箱载运 载运方式: 境内段 铁路运输 或 水路运输 进出境段 水路运输的联运模式。 * 注:货物、集装箱及境内载运船舶需分别符合海关总署令第89号、第110号及2022年第73号公告的相关合规性要求。 相关主体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主体 操作内容 联运经营人 (及其代理) 1. 办理数据传输申请手续。 2. 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3. 可委托代理企业传输受委托地数据。 场所经营企业 1. 办理数据传输申请手续。 2. 传输到货、离场、换装等物流节点信息。 (一) 进口流程 1、申请与申报 原始舱单传输后 → 联运经营人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 → 收货人办理报关。 2、离场(始发) 海关放行申请单 → 场所企业办理装载离场 → 传输离场信息。 3、中转(如有换装) 运抵换装地 → 传输到货信息 → 按通知换装 → 传输离场信息。 4、抵达指运地 运抵指运地 → 场所企业传输到货信息 → 海关办理检查/放行。 (二) 出口流程 1、前置申请 联运经营人应在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前,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 2、启运地查验 货物运抵启运地 → 传输到货信息 → 海关检查/放行。 3、离场与中转 收到放行信息 → 装载离场/传输离场信息 → (换装环节操作同进口)。 4、抵达出境地 运抵出境地 → 场所企业传输到货信息。 信息变更原则: ✅ 一般变更/删除: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 境内物流信息:向收到最近一程到货信息的海关申请。 ✅ 出境物流信息:向出境地海关申请。 换箱换封: ✅ 因故需更换集装箱或商业封志的,必须通知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下办理相关手续。 数据异常: ✅ 收到海关通知后,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按需变更数据或重发信息。 本次公告从制度层面对相关业务环节进行了优化调整,涉及以下几个企业: 1. 进出口外贸企业(货主)依据:第八条 降低“退运”物流成本: 以往出口货物申报放行后若因故取消出口,常需运回启运地处理。新政明确,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无需运输返回启运地。报关单撤销后,可直接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结。 2. 多式联运经营人 依据:第六条 换装作业场所限制放宽: 当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且换装涉及铁路运输时,经海关同意,换装作业可以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这打破了传统的场所限制,有助于企业灵活规划路线,减少短驳运输成本。 3. 铁路与水运物流企业 依据:第五条 封志管理简化(认可商业封志): 对于境内运输方式为水运或铁路的多式联运货物,若商业封志完好,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此举减少了重复施封和查核环节,提升了货物在节点间的流转效率。 注:本文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业务现场要求为准。一、 本次公告适用范围
二、 业务办理与数据传输
三、 进出口作业流程
四、 异常处理与变更指引
五、 多式联运试点适用哪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