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进出口企业需关注的关务变化简报
2025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进出口贸易、跨境物流及报关领域,《条例》在应税范围、退税管理、单证合规及征管协同等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 出口货物与零税率范围的界定
《条例》对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服务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实质性条件。
01 出口货物的三个法定要素(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增值税法所称“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向海关报关:履行法定的出境申报手续; 实际离境:货物物理上运输出国(境);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交易对象需在境外。 02 跨境服务零税率清单(第九条) 除货物外,以下与跨境供应链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明确适用零税率: 类别
二、 进口环节抵扣与纳税义务时间
针对进口业务,《条例》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及纳税时间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01 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第十一、十二条) 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明确以下凭证的效力: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明确列入法定扣税凭证,进口企业可凭此全额抵扣。 完税凭证:针对自境外单位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的情形。 0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汇率(第四十一、十七条) 报关优先原则:纳税人出口货物,若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常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以货物报关出口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汇率折算规则: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销售额的,折合率可选择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 出口退(免)税管理与合规要求
《条例》对出口退税的申报、代理机制及放弃权益的后果进行了规范。
01 代理出口的权责划分(第四十八条) 对于委托出口业务,《条例》要求必须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 已办理手续:由委托方(生产/外贸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或缴纳增值税。 未办理手续: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担纳税义务。 02 申报时限与违规处理(第四十八、五十条) 逾期申报后果:适用退(免)税或免税的出口业务,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处理,需依法缴纳增值税。 退运处理: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退运)的,必须依法缴回已退(免)税款。 03 放弃退税权的限制(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可选择放弃退(免)税,转为免税或征税。但《条例》规定,纳税人一旦放弃,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 征管协同与数据共享(第五十二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确立了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依法获取与出口税收征管相关的以下信息:
☑️ 物流信息;
☑️ 报关信息;
☑️ 货物运输代理信息;
☑️ 资金结算信息。
国务院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详情如下: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二是明确税率适用。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四是完善税收优惠。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五是健全征管措施。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本文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整理,仅供参考。
* 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原文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